江苏省推出新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计算会出现一项关键变动,那就是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费用不再单独进行计列,这一调整与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直接相关,同时也表明行业应对疫情步入了新的阶段。
疫情防控费政策调整的背景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始,我们国家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施行“乙类乙管”。这一回重大的公共卫生政策方面的转变,乃是各个地方来调整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的根本缘由所在。疫情管理踏入常态化时期阶段,之前为了应对紧急状态从而设立的专项费用自然而然地需要重新去审视。
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具体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停止执行此前有关疫情防控费用的指导文件。这一通知的发布可不是孤立发生的事件。而是在国家整体防控策略变化之后,针对地方建筑行业造价体系所做的及时修正之举。
费用计列的具体变化范围
按照江苏省所定的规定,在建的工程项目将2023年1月8日当作明确的时间节点,在这个日期往后完成的工程量方面,其工程造价里不再含有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这就意味着在项目进行工程款结算期间,要严格去区分节点前后的工作量。
对于打算建设的新工程项目,从设计概算阶段起,便不再考虑此项专项费用,施工图预算阶段同样如此。在此时间点之前,各项目实际已然发生的疫情防控投入,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文件规定,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保障了企业的合理支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疫情防控呈现常态化背景之下,责任主体未曾消失不见。江苏省予以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乃是工地落实疫情防控举措的首要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得牵头去构建工地的防疫体系,对各方资源加以协调,还要保证相关费用能够及时被纳入工程造价之中。
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主体被定义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要执行各项防疫措施,规范管理防疫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这种清晰责任划分,有助于费用调整后,维持工地必要健康安全保障。
工期与合同履约的调整处理
多地住建部门明确,因疫情防控致使的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企业有权依照实际状况,依法同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像南昌市、无锡市等地都曾发布过相关指导文件。
在进行处理这个事儿的时候,承包方必须要及时地去履行通知这一责任任务,朝着发包方发出书面形式的说明,并且还要提供政府所发布的停止工作通知以及等其他证明材料。从它这儿生成产生的停止工作所带来的损失、后期追赶工期所需要的费用等等这些事物情况,要是合同当中有预先约定的那就按照约定去做事执行,要是没有约定的话那就由双方一块儿商量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分担方式。
工地现场管理的持续要求
尽管专项费用已取消,然而,工地现场常态化防疫管理要求仍旧存在,这涵盖对进场人员施行实名制管理,构建个人健康档案,并且要服从项目所在地统一防疫部署与监管,防疫培训以及教育也需要持续予以开展。
与此同时,构建主要建筑材料的保供机制同样尤为关键,相关部门要对混凝土、砂石等材料生产企业予以指导,使其科学复工,以此保障建设项目在疫情波动阶段依旧能够获取稳定的材料供给,防止因供应链中断而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进而避免出现工程进度受影响的情况。
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展望
针对此项费用的调整,这体现出建筑行业中造价管理正从那种所谓的“应急模式”回归至“常态模式” ,它对企业做出要求,在后续的项目成本以及投标报价相关事宜当中,要变得更加精准且理性,绝不能够再把一项属于临时性支出的费用当作固定成本来予以考虑。
这同样推动参与建设的各方再度审视风险管理,企业得强化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当遭遇类似公共卫生事件情形,能够依照法律以及合同条款,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未来,怎样于控制成本跟履行社会责任之间寻得平衡,是行业共同面临的课题。
在这项费用调整方面,您所处的项目,究竟是怎样去开展成本衔接以及处理工作的呢?欢迎于评论区之中,分享您自身的实践经验。若是您感觉本文具备帮助作用,那就请点赞予以支持,并且分享给同行的朋友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