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许多人的还款能力造成了冲击,延迟还贷变成了现实存在的难题,法律方面的“不可抗力”规则能不能成为个人或者企业的“护身符”,不是简简单单的是或者否。
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
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指出,对于那些由于新冠疫情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讲,这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这一表态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关键指引。然而必须明白,这一结论主要是从宏观那以及整体事件性质方面作出的判断。当具体到每一份合同纠纷的时候,法院依旧需要结合合同订立日期、履约内容、疫情管控措施的直接关联性等个案因素展开审查,并非所有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能够自动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适用不可抗力的核心要件
若要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那就必须得证明,先是疫情或者其防控措施直接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才行。比如说,餐厅因为政府下达的禁止堂食的命令,所以没办法提供餐饮服务,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反的情况是,要是仅仅只是经营出现困难、客流量裁减了,然而合同履行在物理层面以及法律层面依旧是有可能的,那就很难构成“不能克服”这种情况。除此之外,主张的一方还得证明事件是“不能预见”的,也就是说在2020年1月疫情大规模爆发之前签订的长期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满足这个条件的。
金钱债务的特殊性
要特别予以留意,不可抗力规则针对金钱债务(像是偿还贷款、支付货款)的运用非常严苛,法院大多觉得,疫情自身一般不会直接致使借款人失去全部的还款能力,还款义务通常能够借由转账等非接触形式去履行,因而,以疫情作为理由主张免除还款责任,基本上不会获得支持,不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可能出台临时性的延付本金与利息的政策,这是属于政策扶持,并非法律层面的免责。
合同解除与变更
在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没办法达成的时候,当事人能够主张解除合同。比如说,是为了举行大型会展才租赁场地,由于政府禁止开展聚集性活动,租赁合同目的没法实现,承租方能够请求解除。要是影响是暂时的或者部分的,法院更倾向于引领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像是减免疫情期间的部分租金、延长租期或者调整付款计划,而不是直接判决解除。
当事人的通知与证明义务
处于疫情环境下,不能履行合同的某个一方,有着及时告知对方的一项义务,目的在于减轻或许会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情况,同一空间之时,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人物,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范畴。这份责任举证内涵包含提供政府部门所发布出来的封锁类型通知文件,隔开类别通知文件,停工安排通知文件,停产状态通知文件等众多官方通知性质文件,以及这些官方通知文件里面所涉及各项措施,怎样去具体造成合同履行受到阻碍的相关证明内容。要是没能做到及时通知对方,或者举证方面存在不足情况,那么就有可能致使该项不可抗力条款没办法成功引用来达成预期效果。
迟延履行后的疫情风险
要是债务人在疫情出现之前就已然构成了违约状态(也就是迟延履行),之后才发作的疫情,那么债务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把疫情当作不可抗力来免除自身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法律所持的观点是,违约行为发生在前面,其违约责任就已经出现了,后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跟先前的违约那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联。这样的一条规则目的在于阻止当事人借助意外事件去遮盖自身在履约方面所存在的过错。
在面对像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事件之际,于您处理租房之事、还贷之举或者商业合作之时,您是更加倾向于依照法律规定强硬地去主张自身权利呢,还是会优先选择和对方一起协商以期寻求灵活的解决方案呢?欢迎您分享您的看法以及经验。

